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乡村旅游和扶贫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扶贫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乡村旅游发展和扶贫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服务提升、旅游扶贫项目实施等方面。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分配下达和监督检查;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村道路、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二)乡村旅游服务提升:如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的改造升级;
(三)旅游扶贫项目实施:支持贫困地区的特色旅游产品开发、品牌推广以及贫困户参与旅游产业发展的技能培训;
(四)其他与乡村旅游和扶贫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照年度计划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明细。
第六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审核通过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请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地使用。
第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每年度结束后,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各级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共同努力促进我省乡村旅游事业和扶贫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