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村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管理本村事务的一种形式。本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讨论与决策;
(二)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享受本村提供的各项福利和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村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村规章制度;
(二)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村内公益活动;
(四)维护村内的和谐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至9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组织村民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村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村民通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 村民会议
第十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本村的重大事项。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需要村民讨论决定时,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过半数的到会村民同意即为通过。
第五章 村务公开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三)征地补偿及分配情况;
(四)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五)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监督小组,负责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反映。经查证属实后,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积极履行义务、表现突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以上就是《村民自治章程》的具体内容,希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共同努力,把我们的村庄建设得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