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体现员工在企业中的长期服务价值,激励员工稳定工作、持续发展,提升组织凝聚力和团队稳定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龄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在职员工。工龄工资作为薪酬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经济手段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增强员工归属感与忠诚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龄”是指员工自入职之日起至当前日期为止,在本公司连续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时以自然年为单位,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月折算。
二、工龄工资标准
1. 工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龄分段设置,具体如下:
- 工龄不满1年的,不享受工龄工资;
- 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每月增加50元;
- 工龄满3年不满5年的,每月增加80元;
- 工龄满5年不满8年的,每月增加120元;
- 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50元。
2. 工龄工资随员工岗位调整、职级变化等进行相应调整,但不得低于原工龄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工龄计算方式
1. 员工因工作调动、借调、外派等原因离开原岗位的,其工龄可予以累计;
2.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工龄从重新入职之日起重新计算;
3. 员工因病假、产假、工伤假等非本人原因暂停工作的,其工龄应正常计算。
四、发放方式
工龄工资作为基本工资的一部分,按月随工资一同发放。员工在离职或调岗时,工龄工资将根据实际工龄情况予以结算或调整。
五、其他说明
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3.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公司管理层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方式。
本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增强员工的职业发展信心,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 XX公司人力资源部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