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升旅游景点的整体环境质量,营造整洁、舒适、文明的旅游氛围,保障游客的身心健康,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旅游景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开放运营的旅游景区、公园、文化遗址及相关配套设施。
一、环境卫生责任划分
各景区应明确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设立专门的保洁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清洁与维护工作。景区管理方需与保洁服务单位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卫生任务落实到位。
二、垃圾处理与分类
景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标明垃圾分类标识。游客应自觉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垃圾,禁止随意丢弃废弃物。景区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垃圾桶,确保其干净无异味,避免滋生蚊蝇。
三、公共区域清洁标准
景区内的道路、广场、观景台、休息区等公共区域应保持地面整洁,无杂物、无积水、无污渍。卫生间、洗手池等设施应定时清洁消毒,确保使用安全和卫生。
四、游客行为规范
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应遵守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损坏公共设施。对于违反规定的游客,景区有权进行劝导、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宣传教育与监督机制
景区应通过宣传栏、广播、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游客的环保意识教育。同时,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游客参与环境卫生管理,共同维护景区的良好形象。
六、应急处理措施
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如暴雨、大风导致垃圾散落等),景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清理,防止污染扩大,确保游客安全。
七、考核与奖惩制度
景区应定期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力、问题频发的部门或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景区管理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各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通过严格执行《旅游景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仅能够提升游客的满意度和体验感,也将为打造绿色、生态、文明的旅游目的地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