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会费收据”)的发放与管理,确保会费收据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收取会费时使用《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的行为。
第二条 发放原则
1. 合法合规:会费收据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 统一管理:会费收据由湖北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伪造。
3. 定期检查:定期对会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条 申领程序
1. 社会团体需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数量发放会费收据。
3. 社会团体应妥善保管领取的会费收据,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使用规范
1. 会费收据必须由社会团体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2. 在收取会费时,必须如实填写会费收据的各项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3. 会费收据不得用于非会费收入的其他用途。
4. 使用完毕的会费收据应及时交回财政部门核销,不得私自留存或销毁。
第五条 监督检查
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费收据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的使用,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