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专家的管理与使用,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
2. 政府采购专家是指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能够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技术咨询、评审等服务。
二、专家的资格认定
1. 申请成为政府采购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 在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 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2. 申请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家资格。
三、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 按规定领取评审报酬;
- 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 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会。
2. 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
- 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 参加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专家的管理和监督
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建设和管理,定期更新专家信息。
2. 建立健全专家评价机制,对专家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限。
3. 加强对专家行为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五、附则
1.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政府采购专家队伍,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