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全体教职工、管理人员及与幼儿园有合作关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园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一、安全责任划分
1. 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园内安全负总责。
2.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安全制度的制定、执行与监督。
3. 各班级教师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的幼儿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初步处置。
4. 后勤、保健、门卫等岗位人员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理任务。
5. 家长及其他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二、安全责任追究原则
1. 依法依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幼儿园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2. 实事求是: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公平地作出处理决定。
3. 权责一致:明确责任范围,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谁担责。
4. 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对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以教育引导为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三、责任追究情形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因未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 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整改,引发事故;
3. 对突发安全事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4. 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影响正常安全管理;
5. 违反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四、责任追究方式
1. 批评教育:对轻微过失行为进行提醒、告诫;
2. 通报批评:对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予以公开通报;
3. 扣发奖金或绩效: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除经济奖励;
4. 行政处分:对情节较重者,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5. 移送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增强全园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构建起科学、规范、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为幼儿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