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所有印章管理活动。
一、印章的保管
1. 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需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2. 印章应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如保险柜内,并在非工作时间锁好。
3. 保管人员因故离开岗位时,应将印章交由指定的临时负责人保管,并做好交接记录。
二、印章的使用
1. 使用印章前,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2. 印章使用人需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事由、批准人等信息。
3. 印章不得带出办公场所使用,特殊情况需带出使用时,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和监督使用。
三、违规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2. 因保管不当导致印章丢失或被盗用的,保管人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局办公室所有。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印章管理,杜绝滥用现象的发生,维护单位形象和合法权益。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